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黄奇帆:互联网企业若涉足融资贷款 就须高度关注2016-03-14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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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东方财富网  责任编辑:DF207


黄奇帆形象地说,P2P中第一个“P”是出资的网民,第二个“P”是用钱的网民,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对接。现在互联网企业取代了这种直接对接,由其出面将资金投向天南海北,资金流向也不甚明了,这其中蕴藏着极大风险。


国家发改委《计划报告》提出,加强互联网金融管控,并明确其关键是“制定负面清单”。全国人大代表、重庆市长黄奇帆8日在北京指出,互联网企业若涉足融资贷款,就须高度关注,“因为稍有不当,就会引发风险甚至大风险”。他说,对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领域应有包容之心,虽不用全部禁止,但仍须有“负面清单”。


黄奇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重庆代表团讨论时表示,社会上对互联网金融有两种理解,一是传统金融企业“+互联网”,后者仅是技术手段,作为高效配置资源工具。银行、证券、保险、信托等金融企业,借助互联网技术改善经营状况,提高资源配置效率;另一种是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,对后一种类型,“若认为搞了互联网就能颠覆金融,从而产生全新的‘互联网金融’,那就是虚幻的自我感觉,是缺乏科学依据的”。

     

互联网金融主要体现于结算领域。黄奇帆举例说,如电子商务,数十万网民线上交易,资金不能由平台网站负责,而应由第三方机构支付结算,以保证交易安全。他补充说,在交易平台、物流配送、支付结算等电子商务三大功能体系中,互联网金融是其中一环,阿里巴巴的支付宝就属于该类型。至于移动终端支付方面,随着互联网的发展,手机、电脑等移动终端也可转化为一种支付工具,类似于信用卡那样刷卡消费,当然也包括“苹果公司与VISA合作推出的ApplePay”。


黄奇帆续称,跨境电子商务领域,各国公司之间的贸易结算,也要基于互联网金融,对上述结算领域的互联网金融,“应该规范推广,支持其发展”。


一、倡筹资“三不许原则”


被媒体誉为“金融市长”的黄奇帆对于金融领域有颇深的研究,他认为,筹资方面要确定“三不许原则”。


首先,不许搞固定回报、高息揽储,那其实是“储蓄搬家”,会扰乱正常金融秩序;


其次,不许乱集资,亲朋好友集资做事必须讲明意图,达成一致意见,大家都愿买愿卖才是合法性的基础,筹资对象若是成百上千,甚至数万毫不相干的人,那便时乱集资,政府“必须坚决予以打击,这是《刑法》的规定,更是世界通行做法”。


“最后,资金必须由第三方托管,不许私设‘资金池’。”黄奇帆强调,银行有资本充足率、不良资产拨备、准备金率等要求,同时有各种金融资源作为信用支撑,但互联网企业却不具备上述条件,若任其自设“资金池”,个别企业或大肆挥霍,更有甚者一旦出事便卷款而逃,风险极大。

  

二、金融业领域的基本规矩,一开始就应立好


黄奇帆坦言,金融业领域的基本规矩,不能探索几年再总结经验,一开始就应立好规矩,P2P就是教训。他分析,英、美由于把规矩立在前面,10多年才发展了不到10家P2P,而内地由于未设负面清单,2、3年时间就发展到3000多家,目前已有近千家相关企业出现坏账、甚至“老板跑路”,“这种情况是没有基本规矩在先的搞法,不是创新”。


在谈及投资领域时,黄奇帆认为,投资也要确立规矩,“互联网企业筹集资金后,投向哪里?现在有人想当然地说,可以给小企业开展普惠金融,或贷给有资金需求的网民。更有甚者,因为有大数据分析,贷款不要信用、不必抵押,可直接放贷”。他说,上述情况都是理想化状态下的说法,现实中这些钱要么给予股民配资炒股,要么借给购房者配资置业,甚至投向各种理财产品,总之资金投向多集中高杠杆、高利息领域,资金留在“虚拟经济”内空转套利。

 

黄奇帆形象地说,P2P中第一个“P”是出资的网民,第二个“P”是用钱的网民,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对接。现在互联网企业取代了这种直接对接,由其出面将资金投向天南海北,资金流向也不甚明了,这其中蕴藏着极大风险。他建议,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合法筹得资金后,应在资金投向上确立“三不许原则”,包括不许炒股、不许炒房,以及不许炒理财产品,因为三个“炒”万一赔了钱,又无抵押品,网民就会血本无归。

  

他强调,互联网金融应体现于结算领域,若欲介入融资放贷,就须从上述两方面制定负面清单,“有了这些负面清单,立马扬威、定下规矩,任何人都按规矩办事,就不容易出大问题”。